2018年6月5日至7月5日,中央第六環境保護督察組對云南省第一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針對高原湖泊環境問題開展專項督察。2018年10月22日,中央第六環境保護督察組向云南省委、省政府反饋移交督察發現的8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反饋意見問題整改,把整改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抓緊抓實。為切實抓好問題整改,云南省成立了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雙組長的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整改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整改工作。省委書記陳豪同志要求,要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記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時的殷殷囑托和對云南高原湖泊保護治理的深切關懷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穿各項整改工作,堅決杜絕表面整改、假裝整改、敷衍整改,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問題不解決不放過、責任追究不到位不放過、監管措施不落實不放過、長效機制不建立不放過、社會不滿意不放過。省紀委省監委迅速組成調查組,認真開展調查核實和責任追究工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研究同意,對移交云南省8個問題所涉及的43個責任單位和167名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從問責單位的級別看,廳級單位14個,縣處級單位18個,鄉科級單位11個。從問責責任人的級別看,廳級干部35人,縣處級干部60人,鄉科級干部55人,企事業單位人員、村干部等其他人員17人。從問責方式看,通報問責5人,誡勉問責43人,黨紀政務處分119人。現將6個典型問題通報如下:
中央環保督察發現,2016年督察反饋以來,曲靖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及專題會均未專題研究重金屬污染防治及整改問題,也未開展有效的督辦考核,在國家及云南省有關部門專門督辦后,也未引起足夠重視。曲靖市政府將云南羅平鋅電股份有限公司重金屬污染整改任務簡單安排給羅平縣政府承擔后,不研究、不檢查、不督促;羅平縣政府對企業危險廢物底數不清、監管不力,導致整改工作推進緩慢。直至2018年6月督察“回頭看”現場檢查發現,曲靖羅平鋅電有限公司廢渣違規堆存問題依然如故,環境污染十分突出。
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給予曲靖市委市政府、羅平縣委縣政府等6個單位通報問責,給予20名領導干部問責。其中,給予曲靖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唐寶友(時任曲靖市副市長),玉溪市副市長黃太文(時任曲靖市副市長)誡勉問責。給予曲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沈學齡(時任曲靖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曲靖市委秘書長楊慶東(時任曲靖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誡勉問責;給予曲靖市紅十字會黨組成員李正奎(時任羅平縣副縣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羅平縣委書記呂品紅、縣長海建才誡勉問責;給予羅平縣副縣長趙祺懿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央環保督察發現,昭通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長期位列全省倒數第一,主城區近百萬噸生活垃圾違規傾倒、堆存于廢棄礦坑,滲濾液污染周邊農田,惡臭明顯,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生活。當地承諾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至今尚未開工,水泥窯協同處置項目直至2018年5月才投入運行;卡子村生活垃圾填埋場雖于2017年底建成投運,但設計處理能力僅110噸/天,遠遠不能滿足全市每天400多噸垃圾量產生的需要,且未同步建成垃圾滲濾液處理設施。此外,昭通市政府在全市醫廢處置能力不足的情況下,撤銷鎮雄、鹽津2處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導致全市日均至少1.14噸醫療廢物得不到規范化處置。
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分別給予昭通市委、市政府、昭通市生態環境局等8個單位問責,給予20名領導干部問責。其中,給予昭通市委常委、昭陽區委書記江先奎,昭通市副市長田淵(時任昭通市住建局長、市發改委主任、市政府秘書長)誡勉問責;給予昭通市人大常委會保留副廳級待遇干部龍進(時任昭通市副市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作組織調整。給予昭通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童世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昭通市政協黨組成員、秘書長、市政協辦公室黨組書記曹阜忠(時任昭通市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昭陽區區長陶毅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昭陽區副區長柯大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給予紅河州委州政府等5個單位問責,給予17名領導干部問責。其中,給予省應急管理廳副廳長李存貴(時任紅河州副州長),紅河州副州長周踴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紅河州副州長羅榮旭誡勉問責;給予云錫集團控股公司總經理程睿涵(時任云錫集團控股公司副總經理)誡勉問責。給予紅河州發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永昌(時任個舊市常務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個舊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李永能(時任個舊市委組織部部長),中國老撾磨憨-磨丁經濟合作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趙剛(時任個舊市市長),個舊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汪霞,個舊市副市長毛文波(時任個舊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誡勉問責。
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給予建水縣環境保護局、建水縣國土資源局等4個單位問責,給予12名領導干部問責。其中,給予紅河州財政局副局長楊永明(時任建水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建水縣副縣長白忠平(時任建水縣副縣長、臨安鎮黨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
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給予大理州委、州政府等7個單位問責,給予23名領導干部問責。其中,給予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梁志敏(時任大理州委書記),大理州委書記陳堅,大理州州長楊健,大理州常務副州長鄒子卿誡勉問責;給予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楊承賢(時任大理州副州長),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蘇發吉(時任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大理州政協副主席段玠(時任大理州副州長),玉溪市副市長李勁松(時任大理州環保局局長),大理大學紀委書記李福安(時任大理市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王云昌政務記過處分;給予大理州政協原副主席、大理海東開發管理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楊志東(已退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省城投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雷還因涉嫌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給予大理市委書記高志宏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大理市市長杜淑敢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洱源縣委書記李洋誡勉問責,給予洱源縣縣長丁洪濤政務記大過處分。
中央環保督察發現,高原湖泊保護形勢依然嚴峻,除面源污染沒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湖泊水質改善不明顯、甚至下降,有關重點治理項目推進滯后,沿湖開發強度較大等問題依然突出。截至2018年5月,杞麓湖“十二五”規劃項目完成率未達到督察整改要求;保護治理規劃項目完工率較低,水質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要求。玉溪市、通海縣對杞麓湖生態保護工作不力,中央投資2200萬元,原計劃于2011年投運的玉溪市通海縣第二污水處理廠至今仍未建成投運,導致每年70萬噸以上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排杞麓湖流域;同時,杞麓湖環湖截污工程自2014年實施以來,建設進展緩慢,大部分截污工作沒有建成,無法達到預期的環境效果,杞麓湖水質一直為V類。
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給予玉溪市委、市政府等6個單位問責,給予14名領導干部問責。其中,給予玉溪市副市長蔡四宏,玉溪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孫云鵬(時任玉溪市副市長)誡勉問責;給予玉溪市委常委、紅塔區委書記張小良(時任通海縣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玉溪市林業局正處級待遇干部資武(時任通海縣縣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玉溪市政府副秘書長田江龍(時任玉溪市住房和建設局局長),玉溪市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柳洪(時任通海縣縣長)誡勉問責;給予通海縣委書記盧維江(時任通海縣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通海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陳文存(時任通海縣常務副縣長)政務記過處分。
上述問題的發生,反映出我省一些黨委、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抓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不強,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及時、不到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不力。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認真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全省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各級黨委、政府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主要領導要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責任,各相關部門要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分工協作、共同發力。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獎懲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要堅持統籌兼顧,協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協同發揮政府主導和企業主體作用,協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生態文明建設持久戰。
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立足職責定位,強化監督執紀問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嚴格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對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敷衍整改的領導干部真追責、敢追責、嚴追責,做到終身追責,及時通報曝光典型問題。要拿出壯士斷腕、浴火重生的勇氣,將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落實到生態環境保護的各項工作中,堅決守住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自然資源利用上線,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綠水長流、空氣常新的美麗云南。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4日